大红鹰dhy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教职成〔2020〕2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是指为满足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与其他法人单位(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开展教学的场所。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承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主体责任,根据学校办学规划、条件、地方人才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质量控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校外教学点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点单位负责落实办学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对校外教学点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及时反映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是学校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应当根据学校要求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学校和设点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

(二)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线下面授教学、教学辅导、实践教学、考试教学等相关教学工作;

(三)配合学校开展校外教学点所在区域内的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学生报名注册、学生日常管理以及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配合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

(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八)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九)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考察、提出,经学校批准后签订办学协议;不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签订办学协议。

第六条  严格控制学校设置教学点范围,设置教学点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设置数量、要求,要严格执行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  设点单位原则上应当是普通学校、职业院校、成人学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或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此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应设立由主办学校代表、设点单位负责人、校外教学点负责人、管理人员代表及教师代表等组成的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设点单位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由设点单位选派,经主办学校同意后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必须设立教学、学生管理等必要的部门或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教学、学生、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配备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有3名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教学场地,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并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具备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五)具有一定的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料)等学习资源;

(六)设点单位能提供稳定的校外教学点办学经费;

(七)具备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拟设点单位须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和校外教学点设置标准等材料;

(二)设点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资质证书,校外教学点负责人身份证、学历和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三)用作校外教学点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

(四)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

(一)学校每年12月底前,按照省教育厅年检结果和学校发展规划,对校外教学点予以调整,并向省教育厅报送备案文件和变更材料。

(二)学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表;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3.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执行。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一条  学校将校外教学点纳入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并对校外教学点配合开展的招生、教育教学、考试、考核、论文指导、学生管理等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管理,实施质量监控。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支持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学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发挥设点单位优势特色,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专业。开设专业与设点单位所在行业相适应。

第十三条  配备师德师风良好、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主讲教师由学校专任教师和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其中专任教师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级及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兼职教师主要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专家、能工巧匠或其他学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辅导教师可由学校选派,也可由校外教学点推荐并经学校认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思想政治素质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教学要求,依托校外教学点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形式、翻转课堂、虚拟仿真实验实训等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各专业线下面授理论教学和辅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实际确定学时比例开展。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备案结果、省教育厅校外教学点备案信息安排招生范围,确保招生计划与校外教学点具备的办学资源相匹配,并依法进行招生宣传。

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所有学生的入学资格复查、电子学籍学历注册和变更审查,严格执行学生前置学历资格、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学历、学位授予管理要求,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确保规范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学校保存。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要构建良好的学习环境,加强日常学业辅导和教学支持服务,畅通学生咨询渠道,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学业预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上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向学生开具学费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支纳入学校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规范管理。各校外教学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假借学校名义向学生私自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学校与校外教学点协议规定的学费分成比例,确保教学经费投入。

第二十条  校外教学点的经费,必须用于校外教学点的招生、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章制度,并纳入学校和设点单位财务管理与监督体系,强化内控管理机制,不得抽逃挪用学费、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厘清学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联合学校财务、审计、教务、法律事务、纪检等部门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学校组织的检查中,在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经费、招生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无法保证正常教学开展,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限期整改仍不达要求者,停止当年招生资格,短期内难以改善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停止招生或撤销校外教学点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连续两年学生缴费率、网上学习点击量、参加考试率、学生毕业率排名靠后者,将限制、停止招生直至终止合作办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校外教学点,视为自动撤销,终止办学协议。对连续两年生源较少(连续两年招生数少于100人)的校外教学点,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对于办学资质达不到要求、办学内容与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符、超过有效期限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扰乱正常招生秩序、违规收费、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校外教学点,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坚决终止合作办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专业和培养规模,每年根据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情况、教学质量等核定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统一由学校印发。校外教学点未经学校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约谈、限期整顿、通报批评、撤销校外教学点等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校外教学点的;

(二)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和合作协议的;

(三)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的;

(四)不能按规定组织教学辅导、保证教学质量的;

(五)考试组织不规范、考场秩序混乱、考试到考率较低的;

(六)学生投诉较多,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七)以校外教学点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合作协议条款的;

(八)违规办学、点外设点、恶性抢夺生源、搭车收费牟利、变相买卖文凭、履行职责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经终止或者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要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一)做好在籍学生的后续管理工作,以保证学生正常完成学业。

(二)校外教学点撤销后,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教育或培训活动,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已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教学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红鹰dhy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