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高宇轩、申法鑫两名学生作退学处理。现对高宇轩、申法鑫两名学生注销学籍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1月10日至1月16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反映情况。
附件:注销学籍学生名单.docx
大红鹰dhy学生处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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