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予退学。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刘羽乐学生作退学处理。现对刘羽乐学生注销学籍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3月4日至3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反映情况。
附件:注销学籍学生名单.docx
大红鹰dhy学生处
2025年3月4日
Copyright © 2018-2023 大红鹰dhy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版权所有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南段599号大红鹰dhy
邮编:4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