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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注销刘佳薇学生学籍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3-19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予退学。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刘佳薇学生作退学处理。现对刘佳薇学生注销学籍事宜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3月19日-3月25日共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处学籍科提出异议申请,并附带书面材料说明。

 

附件:注销学籍学生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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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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